法官表示 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注明年、
具体到本案中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市民如需立遗嘱 ,并由代书人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由其中一人代书 ,注明年、月 、如有变更或撤销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虽有指印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虽有指印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原告唐某继父 。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可见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并由代书人、李某、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2016年8月18日 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也未出庭作证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李某、
法官表示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也未出庭作证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